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巩固和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推动全校两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实际,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对于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素质和领导能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把中心组学习作为落实主题教育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全体党员校领导和其他校党委委员组成,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参加,纪委委员以及二级党组织书记、院长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席。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成员由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组成,非党员中层干部可列席参加,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校党委对校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是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校党委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宣传委员是直接负责人。
校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受委派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校党委书记是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集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调研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其他成员的学习。
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集人,根据校党委中心组学习总体安排,负责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其他成员的学习。
第六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的方案制订,做好学习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做好学习研讨记录、考勤和归档管理,及时通报学习情况。
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宣传委员担任,负责记录、考勤和档案管理。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和理论;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开展学习活动。
集体学习研讨是学习的主要形式,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2次,为保证集中学习研讨质量,每次学习要精心设计学习主题,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讨论与交流,要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进行学习。
个人自学是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每学年指定自学书目,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每年阅读推荐书目不少于2本,并写出学习笔记和体会文章,每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类文章不少于1篇。
专题调研是深化理论学习、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的重要途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成果。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形势、分析问题、指导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把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使科学理论真正成为指导工作和决策的思想武器,成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十条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参加2次所联系的二级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集中学习,并为自己所分管和联系部门的师生作2次专题辅导报告(含党课)。
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要参加2次所联系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并为所联系的系(所)师生作2次专题辅导报告(含党课)。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按时参加集中学习研讨,不得缺席,每次集中学习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向校党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请假并报学习秘书备案,缺学内容应自觉补学。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年都要制订学习计划,精心组织集体学习,年末要有学习总结。要健全集体学习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包括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名单、有关文件和学习参考材料、发言材料、学习制度、学习计划、考勤考核记录、学习记录、学习成果等,学习记录要规范,档案资料要完整保存以备查。
第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校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情况和学习档案。
第十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对二级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成员学习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定期通报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通过校内媒体选登学习心得体会等学习成果,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六条 校党委每年“七一”前夕表彰理论学习先进中心组和先进个人。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编辑:吕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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